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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时间:2012-02-17 浏览数:63

川办函[2011]45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2011年度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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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2011年度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952号)精神,组织实施《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推进全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制定2011年度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力争全省2011年第三方物流营业额比2010年增长15%。(责任单位:商务厅)

(二)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生产总值比重下降0.3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三)全省物流业增加值增幅高于同期生产总值增幅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二、工作任务

(一)搭建第三方物流发展载体。

1.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成都、遂宁市要抓住国家级现代物流示范城市建设机遇,加快物流园区配套设施、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服务功能,为全省提供经验。绵阳、德阳、广元、南充、达州、乐山、内江、自贡、宜宾、泸州、攀枝花等市要加快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引入第三方物流企业入驻经营,其他二级节点城市完成物流园区规划,推进园区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推动第三方物流企业集群发展。实施制造业与第三方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程,加快培育形成一批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主体,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化、规模大、专业化程度高的物流产业集群。以成都、绵阳、遂宁市为中心,加快培育和壮大科技、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配套的物流集群;以德阳、自贡市为中心,加快培育和壮大重装物流集群;以宜宾、泸州市为中心,加快培育和壮大酒类物流集群;以遂宁、南充、达州、广元市为中心,加快培育和壮大油气化工物流集群和特色农产品物流集群;以成都、攀枝花市为中心,加快培育和壮大钢铁钒钛制品物流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成都、绵阳、遂宁、德阳、自贡、宜宾、泸州、南充、达州、广元、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二)构建六大物流网络。

1.建设商贸物流配送网络。围绕西部商贸中心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强与中小流通企业的合作,发展同城配送和城际配送网络;引导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完善物流配送网络,进一步提高统一配送率,面向社会拓展市场空间,逐步发展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力争2011年全省连锁率达到26%。(责任单位:商务厅)

2.建设生产资料物流网络。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等优势产业以及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新材料等潜力产业,深化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提升与产业配套的第三方物流配送能力,加快形成制造业与第三方物流联动发展的新格局。(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

3.建设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适应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服务农民新生活的农资和消费品的第三方物流配送网络;围绕农产品市场流通,加快发展面向全社会的农产品第三方物流配送网络。(责任单位:商务厅、农业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

4.建设国际物流网络。重点引导成都、乐山、宜宾、泸州等市围绕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快物流园区设施建设,大力引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特别是国际货代企业入驻,尽快建成完善口岸海关和检验检疫服务功能区。(责任单位: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成都、乐山、宜宾、泸州市人民政府)

5.建设逆向物流网络。围绕构建节约型社会,成都市加快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内江市深化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全省着力培育一批大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各地推进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厅、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6.建设应急物流网络。各市(州)和重点县(市、区)加强建设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和鲜活农产品突发性卖难的应急物流设施,基本形成快速反应、辐射全省的应急物流网络体系。加强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完善粮油、猪肉、化肥仓储设施建设,健全储备体系和应急调控体系。(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民政厅、省粮食局、商务厅、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培育壮大第三方物流企业。

1.引进国内外大型知名第三方物流企业。赴沿海城市、欧美和港澳台等物流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举行招商会和项目推荐活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知名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川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全球著名跨国物流企业来川设立物流服务外包后台服务中心,推进我省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的合作。重点帮助支持乐山、宜宾、泸州市临港物流园区和广元、巴中、达州、攀枝花市等省际物流园区加快引进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入驻经营。(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资局,乐山、宜宾、泸州、广元、巴中、达州、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引导有条件的传统物流企业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并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变。推动有条件的运输、仓储和代理企业向综合型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引导工商企业深化细化专业分工,实行主辅业分离,推进物流服务业务外包。(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商务厅)

3.培育一批第三方物流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分类指导,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依照自身特点,围绕重点服务的领域、行业和产业,做专做精做强。鼓励和扶持省属国有物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国有物流企业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力争培育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7户,其中超过10亿元的3户。(责任单位:商务厅)

4.推动第三方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加强第三方物流企业知名品牌的保护,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申请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申请国家A级物流企业评估认证。力争2A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达到30家以上。(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5.推进第三方物流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物流标准,推动第三方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开展制造业与第三方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程。建设改造一批为现代制造业基地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物流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实施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工程。建设改造一批面向农业农村服务的消费品、农资商品的物流设施和面向市场流通的农产品冷链等物流设施。(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供销社)

3.实施同城配送工程。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采用“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改造建设20个大型配送中心。(责任单位:商务厅)

4.实施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工程。在成都、遂宁、绵阳、德阳、乐山、宜宾、泸州市选择一批优势第三方物流企业加快建设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转运设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遂宁、绵阳、德阳、乐山、宜宾、泸州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方案实施情况检查。根据《〈四川省第三方物流体系建设规划(20092012年)〉实施方案》,由省政府组织一次《规划》2011年工作落实情况和贯彻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23号)的情况的检查,省政府相关部门参与。(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完善第三方物流运行监测制度。

1.加强第三方物流统计。建立第三方物流企业统计直报制度,掌握第三方物流企业相关统计数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商务厅、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省现代物流协会)

2.建立物流业运行监测制度,及时公布第三方物流市场运行情况,推动第三方物流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

1.建立第三方物流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在库项目。(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省财政加大对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项目的支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的更新改造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标准等项目,加大对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车辆更新改造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集装箱车辆、清洁能源车辆、低能耗专用车辆的补助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

3.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第三方物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对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34号)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领军人物按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商务厅)

5.加大要素扶持。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审批要求的第三方物流产业项目实行“先期介入、预审协调、快速办理”。物流园区、配送中心执行的电价、水价按国务院、省政府要求逐步实现与工业同价。(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6.加大税收扶持。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7.加大物流配送车辆优惠。研究制定便于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车辆(含快递)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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