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检验检疫政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数: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印度大米输华的公告》

(2012年第59号公告)

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印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大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中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印度Basmati大米进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上一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下一篇: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